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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名称 |
付X涉嫌盗窃罪一案 | 所内 案号 |
(2012)金律刑字18号 | 法院案号 |
( 2012)崇刑二初字第089号 |
类别 |
刑事案件 | 地点 |
无锡崇安区 | 时间 |
2012年 |
承办律师 |
无锡刑事律师虞晓锋 | 协办律师 |
助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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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方 当事人 |
XX | 代理人 |
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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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 | |||||
案由 |
一、无锡律师虞晓锋对盗窃罪的解读:(无锡刑事辩护律师) 1、盗窃罪: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 2、《江苏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》 2、盗窃罪(刑法第264条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,为数额较大;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,为数额巨大;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,为数额特别巨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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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 状态 |
1、已经被批准逮捕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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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案 日期 |
2012年4月17日 | 结案 日期 |
备注 |
无锡律师,无锡刑事专业律师,无锡辩护律师,无锡专业辩护律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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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 法院 |
崇安区人民法院 | 审级 |
一审 | 主审 法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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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 结果 |
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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归档 日期 |
立卷人 |
虞晓锋 | 保存 期限 |
十年 | |
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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